?。ㄈ┨岢霰咀ㄒ盗煊蛱饭冶曜己吞沸幸当曜寄甓燃苹ㄒ椤8莨冶曜技苹吞沸幸当曜技苹?,组织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ㄎ澹┳橹贡咀ㄒ盗煊蚬谕馓酚泄乇曜嫉氖占⒈榷苑治?、交流工作,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国际标准制定等铁路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解释草案??贡咀ㄒ盗煊虮曜嫉募际踝裳窆ぷ鳎?/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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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委会管理
第六条 标委会由委员单位组成。委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来自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单位数不应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2。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一般不少于25个。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5名,主席和副主席应当来自委员单位,且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单位。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数量不少于15个,分技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3名。
委员单位应明确一名本单位标准联系人,负责与标委会秘书处日常联系,按流程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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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标委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主席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签发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标准化人员,宜建立相应的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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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来自委员单位,且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ǘ┭∨勺野词辈渭颖曜技际跎蟛椤⒈曜几瓷蟮壬蟛楣ぷ?,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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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加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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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单位和顾问,均无表决权,其条件和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观察员单位和顾问可以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标委会应当与专业领域相关联的其他标委会建立联络关系,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单位应当选派专家参加年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单位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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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委会委员单位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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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单位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单位不得少于3/4。委员单位总数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6,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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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内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ǘ┍曜继逑悼蚣苊魅?,且可以归口的铁路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遴选、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一条 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整体建设布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筹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秘书处承担单位信息,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标委会。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公开征集委员单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标委会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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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晡嵛钡ノ坏羌潜恚ǜ袷郊郊?)及汇总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单位、顾问、观察员单位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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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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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标委会秘书处于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换届后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单位调整的建议,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单位表决通过,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上述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委员单位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调整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标委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单位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严禁标委会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标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标准化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标准档案。铁路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以下工作和内容对标委会开展考核评估: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过程管理情况;
(三)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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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标委会、委员单位、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定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定和标准国际化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八)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委托其承担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被撤销的标委会的工作并入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归口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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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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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或调整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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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窗垂娑ㄊ褂煤凸芾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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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委员单位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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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委员单位身份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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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铁科技〔2002〕10号)废止。
附件:1.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2.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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