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彻底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铁路监管部门要积极宣贯《标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ㄒ唬┳ㄒ捣职ノ晃尴嘤ψ手驶蛭慈〉冒踩砜芍さ模?/div>
?。ǘ┦┕ぁ⒓嗬?、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
?。ㄈ┪O招越洗蠊こ涛窗垂娑ū嘀粕笈ㄏ钍┕し桨福欢ü婺5奈O招越洗蠊こ涛窗垂娑棺衣壑ど蟛榈?;
(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ㄎ澹┨刂肿饕等嗽蔽匆婪ㄈ〉米矢裰な椋惶刂稚璞肝慈〉檬褂玫羌侵な榧赐度胧褂玫?;
(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
?。ㄆ撸┏∏谑褂没醭祷虮ǚ峡统翟厝说?。
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ǘ┪窗垂娑钩暗刂试けā⑽а壹嗫亓坎?;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ㄈ┥米愿谋淇诠しǎ怀跗谥Щの醇笆狈獗粘苫?;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ㄋ模┓雌屡潘淼?、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ㄎ澹┩咚沟扔卸居泻ζ逅淼朗┕の窗沧坝卸居泻ζ寮嗖獗ň爸茫嗖獗ň笕晕ス孀饕档?;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胰芗案凰扑槲а仪问┕?,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ㄆ撸┳饕得娉鱿滞荒唷⒂克⒂可?、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ò耍└丛拥刂仕淼婪⑸跋旃こ讨柿亢褪┕ぐ踩牡刂试趾螅床扇〖忧可杓拼胧┑?;
?。ň牛┠谌蓟?、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ǘ┏?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第七条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