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尔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2024年12月17日受理的你单位提出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如下:
你单位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3月5日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之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