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11月5日受理的你单位提出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内容如下:
准予你单位生产直向通过速度≤160km/h合金钢辙叉(具体型号见附件),并向你单位颁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31年1月3日。生产许可证与直向通过速度≤160km/h固定型辙叉道岔、直向通过速度≤350km/h可动心轨辙叉道岔和直向通过速度≤350km/h钢轨组合式可动心轨辙叉生产许可证合并颁发,证书编号为TXJC2025-10010。原有许可证书TXJC2021-10010和TXJC2024-10029收回。
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之内。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