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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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须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ㄒ唬┦粲谥鞫段У?,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ㄈ┦粲谝郎昵牍段У模凑丈昵肴艘蟮男问教峁?;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ㄋ模┥昵肽谌莶幻魅返模Φ备嬷昵肴擞枰悦魅?;
?。ㄎ澹┮婪ú皇粲诠姨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昵牍恼畔⒑胁挥韫哪谌莸芄磺执淼?,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ㄆ撸┒杂谕簧昵肴司屯荒谌莘锤刺岢龉昵氲?,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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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蛐畔⒐昵胄姓匆?、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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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国家铁路局(含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